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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2011-04-14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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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曹冬群同志的提名,经201147日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任命:高新元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O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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