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曹冬群同志的提名,经2011年4月7日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任命:高新元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