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2月24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任命:朱永明同志为县教育局局长;
郭扣柱同志为县交通局局长;
张忠义同志为县司法局局长。
免去:朱永明同志交通局局长职务;
丁锦忠同志教育局局长职务;
尹朝阳同志司法局局长职务。
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