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干部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经2009年3月19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任命:岳林东同志为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籍贵孚同志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秦卫东同志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此决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