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
决 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艳军同志的提名,经2009年3月19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任命:王国成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此决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