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艳军同志的提名,经200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任命:张艳军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连文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路征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武瑞录同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卜建国同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此决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