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2008-10-09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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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免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艳军同志的提名,经200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任命:张艳军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连文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路征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武瑞录同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卜建国同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此决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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