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霍锦炳同志的提名,经200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任命:陈超同志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此决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