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县人民检察院干部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艳军同志的提名,经2008年6月27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宝力道巴特尔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此决定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