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干部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艳军同志的提名,经2008年1月3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任命:路征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武瑞录同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此决定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