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曹冬群同志的提名,经200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任命:曹冬群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 军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本安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延军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坡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梅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蔚振国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间明华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文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此决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