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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2008-10-09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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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曹冬群同志的提名,经200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任命:曹冬群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 军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本安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延军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坡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梅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蔚振国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间明华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文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此决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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