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县人民法院干部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曹冬群同志的提名,经2008年1月3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任命:王军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吴怀贵同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