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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2009-09-01 0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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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盟人大工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内常锡办发〔2009〕20号)要求,我县于8月上旬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情况
    自《条例》实施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并扎实开展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动员全县各乡镇、各单位组织职工集中学习,在集中学习的同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广泛交流。通过集中学习,加强了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对《条例》的理解,为更好的执行《条例》奠定了基础。
    二是采取印制宣传材料、实物展台、现场咨询等形式,深入到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工矿企业、个体商户、居民小区等重点领域对《条例》进行大力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宣传取得了预期效果,群众对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表示理解和支持。
    二、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使《条例》得到有效落实,我县在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了全县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指挥中心全体民警兼任,技防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划拨调配,具体负责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多伦县境内各行各业、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条例》。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充分认清施行《条例》和加强多伦县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以数字化和网络化等高技术手段构建多伦县的整体防控体系,是城市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与要求,是保民平安、惠及民生的有效举措,是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
    二是坚持“政府牵头、社会投入、先进科技引领、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市场运作、分步实施,实现资源整合、系统联网、授权管理、成果共享,进而构建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的城市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提升多伦县的公共安全整体防控水平。《条例》实施以来,我县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及公共复杂场所、交通要道,实施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并与公安局110报警中心联网。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网吧、歌舞厅、宾馆等重点营业性服务场所技防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条例》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保障作用,坚持依法施政、规范管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实现了利民、惠民、保民的目标。
    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为有效贯彻落实《条例》,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安全。2008年以来,我县开展了大规模巡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动,严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过期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书状况、食品标签使用状况、原辅材料来源及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不规范的小作坊进行现场整改。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使用的行为及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行为。
    二是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为重点,建立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了红盾护农行动;以商品质量监管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以加强食品市场、节日市场监管为重点,开展食品市场、节日市场专项整治;以推进“12315”体系建设为重点,强化执法、规范运行、完善网络,提升消费维权水平。
    三是对涉及全县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前期的工程,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进行规范设计,统一建设,达到规划与标准相一致。
    四是严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关卡,县内所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前必须在县公安局进行登记备案。
    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我县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在预防、制止、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县共有59个单位、场所安装了187个摄像头,全部投入使用,运行正常。但是,随着近年来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少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安装技防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建议由建设单位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技防系统建成以后,要有公安机关参加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交付使用后,由后期接续管理的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系统维护。物业公司在管理维护中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禁泄露或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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