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2008年6月27日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中共锡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一府两院 ”除依法报告的工作外,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县人民政府
1、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2、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4、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重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矿山、建筑、交通等行业发生的较大事故和中等自然灾
害及其处理情况;
6、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7、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事项。
(二)县人民法院
1、社会影响较大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
3、国家赔偿案件;
4、审理的抗诉案件;
5、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6、县人民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事项。
(三)县人民检察院
1、社会影响较大的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2、自侦案件立案后决定撤销的案件;
3、抗诉案件;
4、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5、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以上重大事项形成动议后十日内书面提交县人
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接到备案,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议。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形成专项决议、决定,并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后10日内向“一府两院”反馈。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条 依照本制度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县人大会常委会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部门或办事机构调查研究,向下一次或者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重大复杂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县委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