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开展执法调研的报告
2009-06-04 2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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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开展执法调研的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加快经济文化建设,推动我县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安排,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科教文卫工委牵头,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组成执法调研组,于4月下旬对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开展了执法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到山西会馆、碧霞宫、佛店、清代商号、清真北寺等国家级文物保护点进行了实地查看、走访。并于4月30日听取了县文物保护局的汇报和与会人员的意见及建议,了解掌握了全县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多伦县历史悠久,在自治区属文物大县,从新石器时代至今已有一万多年的文化遗存,特别是辽、金、元代以后的文物遗存都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曾是集商业、宗教、军事重镇于一身的古城,文物资源丰富。目前,已考证确定的文物古迹主要有:县城内的汇宗寺、善因寺、山西会馆、碧霞宫、佛殿、城皇庙、清代商号宅院、四个清真寺;原上都河乡的白城子村元代东凉亭遗址、大北沟乡蒙古营村元代古城廓遗址、大仓乡沙不楞村新石器时代遗址、黑山咀团结村清代将军山遗址、西干沟燕秦长城边彊遗址、上都河砧子山元代古墓群、三道沟骆驼场狐狸山辽代古墓群、耗来沟吉吉嘎村辽代古墓群等。现有馆藏文物94件,其中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8件。
  (二)依法设置文物管理机构,不断加大“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力度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我县文物保护工作,1988年成立了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06年3月成立县文物保护管理局。现有工作人员12名(其中:中级职称管理人员5名,初级职称管理人员3名),并设立了文物稽查大队,有执法人员3名。
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把“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一是利用每年四月的“文物执法宣传月”、五月的“世界博物馆日”、六月的“中国文化遗产日”、九月的“草原文化遗产日”,集中人力,通过散发资料等方式对“一法一条例”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增强了文物工作人员的文物安全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二是充分发挥乡级文化站和村级文物保护联络员的作用,通过走家串户,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三是利用新闻媒体和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之机进行宣传。通过方方面面的宣传教育,营造了“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步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积极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四有”档案和馆藏文物档案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我县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积极开展了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目前已确定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共11个文物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按照国家、自治区、盟文物部门的要求,在两处国保单位分别成立了国保单位办公室,对“国保”和“区保”文物保护单位均建立健全了“四有”档案。馆藏文物数据库工作按照要求正在进行中。同时,积极开展了文物保护申请升级工作,砧子山古墓群、东凉亭遗址与元上都遗址捆绑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已经取得进展,并组织开展了第七批国保单位申报工作,编制完成清代诺尔古建筑群维修方案和汇宗寺主大殿遗址清理勘测申报工作。
  (四)狠抓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
  县委、政府历来对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2008年将文物保护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多伦淖尔镇被评为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我县又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全县土地利用规划图上标注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将各项建设涉及文物的审批工作列入县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确保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得到有效保护,并将文物调查也纳入基建审批程序,全面做好基建中的文物调查工作。妥善处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同时为确保地下出土文物不受破坏,及时收回馆藏,文物审批手续中特别要求基建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文物要及时上报,并停止施工保护现场。
  (五)加大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修复力度
  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大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开展了古建筑修复工作。自1999年至今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累计达500多万元,县财政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先后对汇宗寺、山西会馆、善因寺、碧霞宫、清真北寺进行了修缮和周边环境治理。政府及职能部门克服了资料少、人员短缺等因素,使文物保护和维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我县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个被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评为文物工作先进县的旗县。经过多方努力申报,2008年多伦淖尔镇被国家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六)加大了文物执法工作力度,确保文物安全
  1、落实责任,实行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和文物保护任务。
  2、对田野文物采取了安全措施,一是建立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二是争取资金在砧子山古墓群安装声频视频防盗设施,现已完成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3、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一是给两个国保单位改善了办公条件,安装电话和配备消防器材。二是对流散在外的古建筑构件碑石、石条等进行保护。三是文物、城建、城管、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环境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对11处国保单位灭火设备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维护,并与寺院使用单位主管护人签订责任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有效地保护了文物古迹。四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消防安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坚持重要节假日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工作,使文物安全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调研,我们认为:近年来,我县文物保护部门依法认履行了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依法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还不浓。一些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很好地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保护文物的关系,重开发利用,忽视保护工作的问题依然存在。文物工作“五纳入”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一些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人为对文物造成破坏的不良因素时有发生。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仍很薄弱,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二)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文物管护和开发利用比较滞后。县政府于2008年将文物古迹维修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数额有限,对我县面临的文物修复和管护任务相比只能是杯水车薪。一是目前佛殿、善因寺、碧霞宫、清真寺等部分建筑有坍塌的危险,急需维修。二是对野外文物日常执法巡查难以维持。村级管护员没有任何报酬,影响工作积极性。三是我县目前没有文物库房,馆藏文物寄存他处每年要支付保管费,部分石器文物露天存放,存在被盗抢的隐患。四是流散在民间的文物没有经费进行回收。
  (三)文物工作队伍建设不能适应当前文物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文物管护方面工作力量不足,专业人员少,专业文化层次低,结构不合理,尤其严重的是缺乏文物鉴别、修复、研究等方面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制约了我县文物管护、利用水平的提高。
  (四)文物执法工作缺乏与公安、检查、工商、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仅限于防火、防盗、防雷、防破坏等方面,对古建筑物周边的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对古墓的盗挖缺乏严厉的打击,地方性文物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三、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县政府应把文物法规的宣传纳入全民的普法教育,采取各种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不断加大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使全县的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承担起保护文物的责任,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保护文物是全民应尽的义务,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自觉保护文物的法制氛围。
  (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继续把文物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按照“五纳入”的要求,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纳入 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二是随着全县经济的发展,要不断加大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加大对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力度。集中资金对文物进行修复保护,力求修一处成一处。三是在古建筑修复工作中要按照修旧复旧的原则,提前做好规划、论证,修复工程尽量做到稳步实施,恢复原貌,确保高质量。四是在城镇建设中,坚持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努力实现文物保护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建设地点涉及文物保护的要事先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做好文物抢救工作。五是要积极筹建博物馆,加强对馆藏文物的管理和利用,积极收集民间流散文物,扩大文物保护范围。
  (三)要按照建设和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的要求,修订完善城镇发展规划,制定详细的文物保护规划和恢复建设规划,城市发行要服从于文物保护规划,要坚持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优先的原则,在文物保护控制区内坚决禁止私拆、滥建现象。要研究制定出台多伦县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管理办法。
  (四)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山西会馆目前使用方式违反了此规定,但鉴于目前我县经济的实际状况,建议该企业在维修和使用上必须服从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毁损、改建、添建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文物管护水平。扎实推进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我县文物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对一些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要积极推荐上报,争取列入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规范化要求完善藏品档案,严格落实防盗、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并充分发挥收藏、研究展示文物的职能。对汇宗寺的管理保护,文物部门要与宗教人士签定保护协议并对文物保护进行监督指导。进一步健全乡村两级文物保护网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形成政府加强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注重抓好文物队伍建设,抓紧培养和引进文保专业人才。
  (六)进一步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文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强对我县文物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加大对各种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破坏、盗窃文物的违法案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并严格依法规范没收文物的收藏。
  (七)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继续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改进文物陈列和宣传教育方式,加强文物景点建设。通过举办文物展览,开放文物景点,让人民群众认识我县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从而增强自信心,激发大家热爱多伦,建设多伦的热情。文物、文化、旅游 部门要加强联系协作,不断加大文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开发利用力度,努力把文物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把文物优势转化为文化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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