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大常委会对“多伦县人民政府
贯彻执行多伦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划定
多伦淖尔镇城区周边湿地、林地保护范围的
决议》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19日,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多伦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划定多伦淖尔镇城区周边湿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决议》情况的报告。经过认真审议,会议原则通过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多伦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划定多伦淖尔镇城区周边湿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决议》情况的报告”。
会议强调,进一步加强全县湿地、林地的保护工作,对维护全县生态平衡,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强调指出,多伦淖尔镇城区周边的湿地、林地是多伦打造山水园林城市,创建最适宜人居环境的得天独厚的基础,也是多伦淖尔镇小城镇建设的特色所在,一定要保护好,管理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
会议认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划定多伦淖尔镇城区周边湿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决议》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组织协调部门开展了一定富有成效的工作:政府及时印发了通告,所属湿地、林地及城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力度逐年加大,使依法划定的湿地、林地保护区域基本保持了完好等等。会议对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但也认为不足和问题客观存在,主要表现在:保护范围内仍然存在非法占地;执法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不力;保护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随意放牧现象普遍等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湿地、林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加强湿地、林地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多伦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县人民政府要高度统一思想,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湿地、林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全县湿地、林地的生态价值,形成“保护优先”的共识。逐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民对湿地、林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保护全县湿地、林地做出积极的贡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充分认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真落实“留山水风光,建生态城镇”的建设理念,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以增强全社会保护湿地、林地的生态文明意识,打造全民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城镇湿地林地建设的社会环境。
二、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大湿地、林地管理的执法力度
县人民政府要把湿地、林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制。要把湿地、林地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领导。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湿地、林地统一管理和协调领导机构。要明确全县湿地、林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建议全县湿地、林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县林业部门,县环保、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农牧业、水务、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县湿地、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湿地、林地的保护力度,禁止一切家畜进入保护区内放养。要在保护区内设置永久性的保护标志、警示牌和公告。严禁在保护区内用做工业、商业用途的开发利用,对擅自利用湿地、林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开垦、私建、乱建者要依法严厉处罚。湿地、林地保护区内要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原有的建(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施要依法拆除,已开垦的土地要逐步恢复原状。
三、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湿地、林地城镇建设规划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建设等部门,按照湿地、林地保护范围抓紧编制好保护利用规划,把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地块,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布局一盘棋,管理一把尺的办法严格把关。力争把淖尔镇城区周边的湿地、林地建设成全县生态保护示范工程,体现多伦淖尔镇小城镇特色。
四、划入保护范围的湿地、林地确因全县经济发展大局需要进行调整占用的,要经县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进行认真研究落实,并于2009年11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