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 第二十 二次 会 议
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4月7日在多伦诺尔镇举行。
多伦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利华主持会议,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青山、高玉萍、马秀廷、史晓红及委员共21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冯文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艳军、法院副院长王军列席会议。政协主席王崇生、县委副书记席治江、组织部部长韩占平应邀出席会议。
会议集中组织学习了中共多伦县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并进行了人事任免。
中共多伦县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县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要不断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
2、健全和完善县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大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特点,对人大提出任务和要求。坚持和完善每届党委任期内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意见、向人大常委会通报重要情况、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有关全局性工作会议等制度。人大常委会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在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
3、努力营造支持人大工作的良好环境。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调研视察等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法律规定参加和列席人大有关会议。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要把推进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纳入县委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并作为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列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4、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要重视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宣传部门要建立与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做好宣传报道的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增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人大会议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会议的程序报道和重大选题的深度报道。加强人大常委会例会的宣传报道,注重围绕会议议题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选准报道重点。加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建议办理等重要工作的宣传报道,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事项和各项公开事宜。人大要完善网站和宣传队伍建设。
二、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5、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坚持贯彻监督法,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协调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推动解决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等方式,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对重要事项采取县、乡两级人大联动方式实施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对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连续监督。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注重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加强预算监督,促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完善预算草案审查机制,把对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的监督与对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结合起来,推动预算信息公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人大信访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垂直管理部门也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6、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县委作出的需要全社会执行的重大决策,要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要积极贯彻县委的重大决策,主动就全县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一府两院”要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7、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相统一。认真贯彻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坚持差额选举制度,依法保障人大代表联名推荐或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坚决查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再对外公布。
8、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好会议。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议事程序,保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合理安排人大会议日程,保证必要的审议、酝酿时间。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依法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和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9、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工作公开化。扩大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建立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征集监督议题建议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公布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处理情况报告。健全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三、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10、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相统一,不断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要注重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在人大换届和届中补选代表时,应保证来自基层的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完善代表培训制度,增强培训实效。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代表履职意识。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因工作需要当选代表的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在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后,应辞去代表职务。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
11、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质量。要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发挥代表议案、建议促进人大工作的作用。完善代表建议督办机制,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议要重点督办,通过适当方式公布代表建议办理结果。“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办理代表建议责任制,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12、加强和规范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协调,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提高代表视察、调研质量。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工作制度。建立代表走访选民、向选民述职制度,促进代表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接受选民监督。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严于律己,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要将履行代表职责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分开来。
13、加强代表履行职责的服务保障。要充分尊重代表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代表权利,坚持政情通报制度,保证代表知情知政。健全县、乡(镇)两级国家机关联系代表制度。代表开展活动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财政部门要依法把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1000元和500元,并随着代表活动实际需要逐步有所提高。代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根据代表履职需要,为代表提供一定的通讯、交通补助。
四、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
14、加强思想作风制度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适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富有成效、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15、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加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人大及其工作机构设置要与人大履职的需要相适应。要认真研究解决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不完善、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合理调整工作委员会人员配置,切实解决“一委一人”问题。从其他党政机关转到人大常委会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其行政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退休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管理。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途径提高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人大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力度,改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结构。
16、加强乡镇人大工作。要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的高度,重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组织建设。乡镇人大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健全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制度,依法开展好乡镇人大会议,切实发挥乡镇人大主席的作用,做好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责的服务保障工作。
17、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要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调研、视察等工作,要逐步提高现代技术手段应用水平,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换届选举、代表活动、调研培训、新闻宣传、召开会议等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列入县财政预算,保证足额拨付。乡镇人大各项工作经费,也要列入县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中共多伦县委员会
2011年2月28日
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
(2011年4月7日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霍锦炳同志的提名,经2011年4月7日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任命:刘守峰 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范金秋 为林业局局长;
徐甫生 为水利局局长;
甄玉林 为文化体育局局长;
池向军 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免去:刘守峰同志文化体育局局长职务;
范金秋同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徐甫生同志林业局局长职务;
付聪明同志水利局局长职务;
刘兆华同志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2011年4月7日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曹冬群同志的提名,经2011年4月7日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任命:高新元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议程
(2011年4月7日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学习中共多伦县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二、人事任免。
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日程
(2011年3月31日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4月7日(星期四)
主持人:赵利华
内 容:
一、审议通过会议议程;
二、学习中共多伦县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三、人事任免:
1、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2、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组成人员出席多伦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情况
出席(21人)
赵利华 李青山 高玉萍 马秀廷 史晓红
郭玉柱 王志勋 韩贵全 赵和平 吴国军
秦卫东 丁锦忠 孙丽琴 赵殿武 高秀琴
梁忠爱 武旭光 郭立志 张书然 李继生
刘晓敏
请假(1人)
徐占奎